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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施行基金管理

每日头条讯: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每日头条讯: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人介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与过去的保证金相比,管理方式更为规范,计提、使用环节更为简化,综合考虑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在银行现有对公专用账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科目,不再单独缴存土地复垦费。矿山企业应将已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欠缴、缓缴的保证金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估算费用提取足额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办法》指出,基金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需求、专款专用”原则,矿山企业每月末按照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销售收入等综合提取基金。在闭坑前1年提取足额基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

  《办法》强调,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基金提取金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算提取。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采矿权灭失而免除;矿山企业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同时,矿山企业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可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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