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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同意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公募REITs

每日头条讯:银保监会网站11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

每日头条讯:银保监会网站11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机构资质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资质条件,投资管理能力和监管评级达到相应要求。二是设定投资标的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管理人应当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流程。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投资决策与授权体系,持续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利益输送行为。四是加强投资主动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持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穿透纳入不动产资产投资比例,定期评估投资风险。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定期报告有关投资情况,违反《通知》规定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等特性,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天然契合。截至2021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产品,累计投资交通、能源、水利、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领域3.31万亿元,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了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基金以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项目运营周期较长,强制派息分红,能够较好匹配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求,为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方式,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投资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设立并公开发行,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基金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业务的,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管理制度,经营审慎稳健。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低于C类。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专业人员、资产托管、风险隔离等方面,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监管要求。其中,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资产和专业人员可以合并计算。

六、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完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建立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及投资于基础设施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纳入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八、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前,应当对基础设施基金持有项目的经营管理、财务、现金流、法律权属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分析评估报告。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管理,按照上市权益类资产投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十、保险机构应当审慎评估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定相应风险处置预案。基金净资产发生10%及以上损失,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项目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十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情况纳入季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情况纳入年度产品业务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相关投资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十二、保险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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