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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未育不应成为女性求职的障碍

近日,一位女士在网络投诉应聘遭遇不公,称去某酒店应聘时,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事件曝光后,当地社保局出手为该女士“撑腰”,网络舆…

近日,一位女士在网络投诉应聘遭遇不公,称去某酒店应聘时,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事件曝光后,当地社保局出手为该女士“撑腰”,网络舆论再掀声讨职场性别歧视的高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促进就业法》也有关于就业平等的内容。该酒店的做法虽未直接违法,但却是赤裸裸的歧视行为,妄图以“职工自愿”转嫁违法责任,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也暴露了扭曲的“企业价值观”。

  尴尬的是,现实中类似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事件却屡屡发生,“仅招男性”不是特例,担心甚至“干预”生育成为常态,因怀孕、产假等出现的纠纷也时有出现……

  职场性别歧视的背后,是企业目标在于逐利和个人生育影响工作之间的矛盾。未生育时,双方目标尚且一致;而生育之后,企业无疑或多或少要承担些“生育成本”。要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需要企业树立长远观念,不能因女员工一时休息而否定其价值贡献,另一方面也确实需要法律、政策切实为调和矛盾解难题、出实招,不让未婚未育成为女性求职的障碍。

  现行法律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很多,但却比较分散,而且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出现了法律与现实问题“脱节”的情况。这就需要完善法律,特别是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通过专项法律明确就业歧视概念,标明法律红线,建立反歧视专门机构,完善救济机制和措施,以法律为解决就业歧视提供保底手段。

  女性承担着繁衍生息的重任,既要忍受生理痛苦,还要承受心理压力,社会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要提高女性生育的社会补偿,落实生育保险,切实提高生育福利待遇,以政策补贴等方式为企业减负,让企业免除招聘女性员工的顾虑,从而打破就业性别歧视的偏见。

  【见识律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刘路路表示,首先,这样的要求是违法的,可以拒绝写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其次,如果担心拒绝写保证书就不会被录用,那也可写,反正这样的保证书写了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如果单位依据保证书主动辞退你的话,那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前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所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就更不能依据本身违法的保证书来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劳动法等法律还对保障女性职工权利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所以,广大女性职工在就业中遇到不公待遇,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有些单位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护职工尤其女职工的权益,否则,这样的企业也不会做大做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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