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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给无资格方则三年内不得购房

近日,有关“夫妻离婚只要把房产登记给了无购房资格一方,另一方3年内不得购房”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20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消息属…

近日,有关“夫妻离婚只要把房产登记给了无购房资格一方,另一方3年内不得购房”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20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消息属实,该消息出自市住建局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份复函中明确的内容,也是深圳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操作执行层面的一个细则,已于2月8日起执行。

   2月8日,市住建局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了一份《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就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年内,不得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

   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

   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节点以本复函落款日期(即2月8日)为准。在本复函落款日期(含当日)已网签录入合同的,适用原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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